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圍繞《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和《國家能源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能源監管工作的意見》(國能發監管〔2019〕83號),促進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能源領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加強后續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促進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持續深化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堅持放管結合、并重,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管責任,規范監管行為,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依法對承接的能源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核準。
(二)公平公正。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堅決破除妨礙公平競爭的體制機制障礙,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確保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
(三)公開透明。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政府監管規則、標準、過程、結果等依法公開,讓監管執法在陽光下運行,給市場主體以穩定預期。
(四)協同監管。建立國家能源局與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之間上下聯動、橫向協同、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積極探索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四位一體”的能源管理新機制,切實提高監管效率。
三、明確監管任務
(一)加快制定完善能源規劃和政策。對已明確的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國家能源局要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和國家綜合能源規劃,抓緊制定完善有關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和技術政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核準屬于下放事項的能源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確定的總量規模,以及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二)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國家能源局要圍繞服務能源企業發展,分領域制訂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以科學合理的規則標準提升監管有效性,降低執法成本。加快建立完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及時修訂調整已有標準,加快新產業新業態標準的研究制定,嚴格依照標準開展監管。
(三)加強對取消審批事項的分類監管。對于取消的能源審批事項要加強分類指導,落實《國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措施(2020年版)》(附件2)明確的各項監管措施;改為備案制的,國家能源局要提出總體要求,明確備案范圍、辦理依據、申報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時限和流程圖等。對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強化對下放審批事項的重點監管。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要落實《國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措施(2020年版)》(附件1)確定的各項監管措施,加大對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的規劃、計劃、政策、總量控制目標執行情況的監管力度。派出機構針對轄區內存在的典型問題,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監管,確保市場運行公平。
四、完善監管措施
(一)依托在線系統加強非現場監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機關)辦理取消下放審批項目的核準或備案,都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定期匯總項目進展情況信息,并與國家能源局在線辦事系統和派出機構信息系統相銜接。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依托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線辦事系統,及時匯集項目核準和建設的相關信息。
(二)因地制宜抓好有關專項監管。國家能源局牽頭負責對規劃、政策、標準、項目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針對特定地區、特定政策執行中的突出問題,組織派出機構或地方有關部門開展行業專項監管。
(三)創新監管方式提升服務水平。根據各地探索實踐和能源監管工作實際,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機關)要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風險的跟蹤預警。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
(四)發布監管報告提升監管效力。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要將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有關信息納入日常信息報送系統,定期發布監管報告,及時準確地反映能源規劃、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依法提出意見建議,并通過國家能源局門戶網站等形式公開。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協調。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各派出機構、相關直屬事業單位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機關)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各項要求上來,各司其職,形成合力,確保各項監管工作落實到位。要加強部門聯動、政策聯動和業務聯動,協同發力,充分發揮整體工作效能。
(二)抓好責任落實。各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細化實化監管措施,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三)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快建設高素質、職業化、專業化的監管執法隊伍,扎實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育“一專多能”的監管執法人員。繼續推進裝備標準化建設,提高現代科技手段在執法辦案中的應用水平。
附件:1. 國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措施(2020年版)
國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措施(2020年版) (共14項) | |||
序 號 | 事項名稱 | 后續監管具體措施 | 責任單位 |
1 | 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不含)的煤礦項目核準 | 1.加強規劃統籌。在國家煤炭工業發展規劃中確定全國煤炭建設規模總量,實行煤礦建設規模全口徑管理;根據地方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的項目方案,從符合總量控制、產業政策、重點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強監管。 2.強化政策指導。嚴格執行產能置換政策,未落實產能置換要求的,不得辦理核準手續;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等規定,不得核準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煤礦、不符合礦區總體規劃要求的煤礦。 3.建立煤礦產能公告信息管理系統,動態掌握地方審批煤礦項目情況。 4.加強對地方核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煤炭司 |